(2015)邳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向红、杜万华与张向红、杜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向红,杜万华,周伟,呼振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向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杜万华。一审被告周伟。一审被告呼振伍。再审申请人张向红因与被申请人杜万华、一审被告周伟、呼振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邳民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过程中,张向红于2015年5月20日到庭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向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向红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冯宪勇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