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非诉行审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东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恒圣、姚晓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恒圣,姚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非诉行审字第0012号申请人东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鼓楼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崔海,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卫兰,东台市东台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平官,东台市东台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恒圣,男,汉族。被申请人姚晓红,女,汉族。原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月9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人口计征决字(2015)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东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原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5)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的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东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5)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原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生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代理 审 判员 夏裕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