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艳艳与付长江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艳艳,付长江,泰脉岩泉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86号原告于艳艳。被告付长江。被告泰脉岩泉矿泉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长江,董事长。原告于艳艳与被告付长江、泰脉岩泉矿泉水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艳艳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艳艳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人民陪审员  郭秀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