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艳艳与付长江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艳艳,付长江,泰脉岩泉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86号原告于艳艳。被告付长江。被告泰脉岩泉矿泉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长江,董事长。原告于艳艳与被告付长江、泰脉岩泉矿泉水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艳艳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艳艳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兆阳人民陪审员 郭秀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丙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