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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冯建民与金伟、李亚军、范文龙、马彬彬、兴隆县聚宝铁选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李xx,范xx,金xx,马xx,兴隆县xx厂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冯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6XX****XX。被告李xx,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1XX****XX。被告范xx,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33339445。被告金xx,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9XX****XX。被告马xx,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7XX****XX。被告兴隆县xx厂法定代表人魏xx地址: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兴隆县xx厂、李xx、范xx、金xx、马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苏 航代理审判员 徐 达人民陪审员 李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