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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永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永好,涂万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2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永好,男,1973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汉明,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明锋,北京市德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涂万惟,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李永好因与涂万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0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涛、李宝刚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李永好的委托代理人刘汉明到庭参加了询问,被申请人涂万惟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永好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本诉诉称、反诉辩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被申请人涂万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永好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李永好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永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代理审判员 林 涛审 判 员 李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书 记 员 侯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