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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9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与被告李瑞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李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2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472-X。法定代表人刘桂珍,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玉平,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职工。被告李瑞萍,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杭锦旗水产管理站职工。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杭民初字第92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李瑞萍的工资。现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李瑞萍工资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瑞萍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