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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与卢成锋、黄柳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卢成锋,黄柳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负责人:陈国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正甫,该支行员工。被告:卢成锋,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黄柳霞,女,汉族,成年,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诉被告卢成锋、黄柳霞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和两被告达成了一致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冯学理人民陪审员  陈小强人民陪审员  冯宗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淑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