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滕州悦达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滕州悦达工贸有限公司,滕州市佳斯达煤业有限公司,赵悦杰,满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清河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86989901-6。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执行人:滕州悦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级索镇宗庄,组织机构代码:76579526-3。法定代表人赵悦杰,经理。被执行人:滕州市佳斯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鲍沟镇吕坡村,组织机构代码:66198092-3。法定代表人赵莉,经理。被执行人:赵悦杰,男,汉族,1961年12月4日出生,系滕州悦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滕州市。被执行人:满维秀,女,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枣民二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悦杰名下位于滕州市碧贵园小区1-1-302房产(证号:××号)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转让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尹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祥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