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刘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刘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955号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桥社区硫磺二组移民新村13号,组织机构代码59673160-4。负责人张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祥海、黄学静,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义明,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被告刘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在本���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四川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