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390号罪犯周宇,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日作出(2005)溆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4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宇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5.5分,有两次违规记录被扣3分,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宇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考核奖励分不高,且有违规记录,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宇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向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