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闻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贾军,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南泽畔村。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道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龚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