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涛与薛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薛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薛玉梅,女,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本院在执行陈涛与薛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镜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