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执字第00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向桂云与彭厚军、李昌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桂云,彭厚军,李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执字第00218-4号申请执行人向桂云,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彭厚军,个体建筑业主。被执行人李昌秀(系彭厚军妻子),下岗职工。向桂云与彭厚军、李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彭厚军、李昌秀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路173号水镜新界18层东1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