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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阳恩明、王芙蓉诉阳芳、庞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阳恩明,男。委托代理人周立君,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芙蓉,女。委托代理人周立君,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芳,女。被告庞石华,男。原告阳恩明、王芙蓉诉被告阳芳、庞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恩明、王芙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阳恩明、王芙蓉负担。审 判 员  刘爱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