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侯建松与王磊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松,王磊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侯建松,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张骞大道。委托代理人王金磊,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磊业,男,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姚亮村大山沟。本院受理原告侯建松诉被告王磊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明确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建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明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