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6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扬春与重庆市四通环卫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扬春,重庆市四通环卫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6316-1号原告陈扬春,男,汉族,1947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四通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88号7栋2单元7-2,组织机构代码62209847-9。法定代表人王治玉,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扬春诉被告重庆市四通环卫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南法民初字第06316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