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文彪与王海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彪,王海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卢文彪,农民。被执行人:王海付,农民。申请执行人卢文彪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海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乃军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