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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于爱海与刘恒林、公佩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爱海,刘恒林,公佩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9号申请人于爱海被执行人刘恒林被执行人公佩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公佩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公佩发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