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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石斯勇与孙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斯勇,孙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石斯勇。法定代理人焦荣莉,系石斯勇之妻。被执行人孙长军。本院在执行石斯勇与孙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被执行人孙长军应付申请执行人石斯勇赔偿款324373.4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给付,于2015年5月29日付2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付5万元,下欠部分自2016年起每半年付3万元至付完为止,付款时间为每年阳历6月30日前及12月30日前,付款方式由被执行人孙长军直接汇入石泉县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在法院领取。”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080号案件的执行,如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小兵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家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