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梁广进与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广进,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梁广进,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宜市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黎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梁广进与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判决被执行人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梁广进人民币35999.21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56×××07,并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56×××07账户存款1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伍 彤审判员 黎巧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