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翠萍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52号罪犯孙翠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了(2012)襄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翠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孙翠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为86.5分,劳动改造中,该犯在包装车间杂工岗位,能够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出满勤,干满点,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翠萍的刑期从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该犯于2013年2月28日、4月28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共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孙翠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翠萍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