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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唐金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住德惠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德惠市东四道街被害人曲某某经营的彩票站内,盗窃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盗窃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刮刮乐四套)面值2000余元,案发时兑得奖金人民币80元,在其住处扣押140张彩票中,尚有331元奖金未兑取。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指认笔录;被盗彩票样本、被盗彩票等;抓捕经过及户籍信息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德惠市东四道街被害人曲某某经营的彩票站,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800余元,盗窃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刮刮乐四套)面值2000余元,案发时兑得奖金人民币80元,在其住处扣押140张彩票中,尚有331元奖金未兑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指认照片;被盗彩票样本、被盗彩票及彩票供货清单;抓捕经过及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利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