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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冠良诉被告陈建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冠良,陈建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414号原告:林冠良,男。被告:陈建交,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三环路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维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世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冠良诉被告陈建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冠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冠良负担。审 判 长  凌远文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青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