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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四川振御置业有限公司与曾润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振御置业有限公司,曾润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012号原告四川振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66028236-5。法定代表人向仲生,四川振御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曾润华,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振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润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振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振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四川振御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振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振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焜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