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少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洪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洪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靖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