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少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洪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洪某某,女,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靖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