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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丽蓉与林六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蓉,林六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刘丽蓉,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添照、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六六,居民。原告刘丽蓉与被告林六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蓉的委托代理人林添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六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丽蓉诉称,被告自2013年11月起向原告购买饲料,2014年5月7日经对账被告欠原告80700.25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推脱不付。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饲料款80700.25元和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林六六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1、2014年5月7日应收账款对账单一份,证明至2014年5月7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80700.25元的事实。2、林六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林六六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林六六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用。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六六自2013年11月起陆续向原告刘丽蓉购买玉米饲料。2014年5月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80700.25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0700.2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限期清偿原告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80700.25元和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六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六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丽蓉货款80700.25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80700.2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林六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    华人民陪审员 张  毅  建人民陪审员 章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叙颖(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