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小波、张向晖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波,张向晖,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小波,农民。被执行人:张向晖,农民。被执行人:张伟,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贵凤、何长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40万元及利息,应执行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59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 海 峰审判员 马 福 然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宾(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