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巧芬与被执行人刘俊宏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巧芬,刘俊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安巧芬,女,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埠后村。被执行人刘俊宏,女,1972年4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金都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巧芬与被执行人刘俊宏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招执字第1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