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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华某某,女,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被告徐某某,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