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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执字第0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裴瑞生申请李兴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瑞生,李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313-2号申请执行人裴瑞生,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藁城区北蒲城村人。被执行人李兴君,男,1960年8月7日生,汉族,藁城区北蒲城村人。裴瑞生诉李兴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藁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裴瑞生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在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兴君的银行存款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永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