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罗健与雷选、黄荣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罗健,雷选,黄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陈罗健。被执行人雷选。被执行人黄荣梅。申请执行人陈罗健与被执行人雷选、黄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雷选、黄荣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罗健已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象法执字第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关于请求变更陈罗健与雷选、黄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的请示》文件,提请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的执行法院变更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来执辖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象州县人民法院(2014)象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由金秀县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象法执字第143号执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