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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福庆与陕西华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庆,陕西华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4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庆,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庆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福庆依据本院(2014)未民初字04762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1000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行签订了新的认购合同书,合同约定内容变更了(2014)未民初字0476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故本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02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