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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仓建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仓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法定代表人刘明海,行长。被执行人仓建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仓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汴梁证经字第127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仓建伟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仓建伟价值14077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