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丛培明与威海恒利特种钢铸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培明,威海恒利特种钢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丛培明,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6321959********,住威海临港区草庙子镇兴山村**号。被执行人威海恒利特种钢铸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并经本院将执行款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0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