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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袁香根与苏小兵、丁冬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香根,苏小兵,丁冬清,余定国,袁铖,饶金书,易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袁香根,男,1959年12月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住宜春市。被告:苏小兵,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丁冬清,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住宜春市。被告:余定国,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住宜春市。被告:袁铖,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住宜春市。被告:饶金书,男,1960年8���1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住宜春市。被告:易鹏,男,1993年5月2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住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香根诉被告苏小兵、丁冬清、余定国、袁铖、饶金书、易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香根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香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计币2985元,由原告袁香根负担。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永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