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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向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庄某某,女,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向某,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继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