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王××。被告周××。原告王××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培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于199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8日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长女周昺君,次女周昺堃。我与被告婚后因对孩子的教育、生活习惯、对问题的看法均不同,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09年4月分室居住至今,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周××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长女周昺君,次女周昺堃。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对孩子的教育、生活习惯、对问题的看法不同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因对孩子的教育、生活习惯、对问题的看法不同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因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今后敞开心扉与被告加强沟通,被告也应主动做和好工作,加强与原告沟通,夫妻关系定会得到改善,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培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飞朋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