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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吴某某,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景亮,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斌,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牟尊允人民陪审员  张向海人民陪审员  李存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