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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刘玉敬等与刘佩冬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敬,刘芹,刘娟,刘兰,刘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963号���请执行人刘玉敬,女,生于1935年2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刘芹,女,生于1964年2月2日,汉族,居民,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刘娟,女,生于1966年12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刘兰,女,生于1972年6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佩东,男,生于1952年1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敬、刘芹、刘娟、刘兰与被执行人刘佩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 卫 东执行员 石 俊 东执行员 欧阳兆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