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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杨依立与韩茂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依立,韩茂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杨依立,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杨彪,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系原告杨依立之子。被告韩茂玉,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明。原告杨依立与被告韩茂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依立的委托代理人杨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茂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依立诉称,2014年12月9日晚,被告韩茂玉酒后在菏泽市丹阳东路鹏远华府小区门口,无故殴打在该处购买水果的原告及其妻子马开云,至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对韩茂玉处以拘留10天的治安处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韩茂玉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2月9日14时30分许,原告杨依立和妻子马开云、女儿杨洁等家人在菏泽市丹阳路鹏远华府小区南门口处购买水果时,与在此摆摊卖水果的被告韩茂玉发生口角,后被告韩茂玉将原告杨依立殴打致伤。该事件经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车站派出所处理,作出对被告韩茂玉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原告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受伤当日入住菏泽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12月17日出院,共计住院8天,支付住院费4410.75元,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头皮裂伤、软组织损伤。原告住院期间均为一级护理,护理人员为其长子杨圣果和长媳赵成英,二人均为农业户籍。庭审中原告另提交交通费发票20张计200元。另查明,2013年度山东省国有经济单位农、林、牧、渔业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500元,菏泽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市内每人每日为8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讯问笔录、鉴定文书、住院病案及收费专用票据、常住人口登记卡、客运出租专用定额发票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原告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韩茂玉将原告杨依立殴打致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韩茂玉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杨依立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证据证明,依法应予支持。医疗费,根据医院收费票据结合住院病案予以确定,计441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菏泽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市内每人每日80元计算,确定为640元(80元×8天);护理费,护理人员杨圣果、赵成英系农业户籍,应按照2013年度山东省农、林、牧、渔业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住院天数,计887.67元(40500元÷365天×8天);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结合原告就医地点、时间,确定为100元。上述费用共计6038.42元,原告韩茂玉依法应予赔偿。原告另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年龄已超过60周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伤害行为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营养费因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茂玉赔偿原告杨依立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6038.42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依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韩茂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明生审 判 员  荣晓雪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