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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德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德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326号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美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瑞全,公司员工。被告徐德福。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德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美华及委托代理人宗瑞全,被告徐德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后珠美都雅苑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明珠街26号后珠美都雅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管理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5元向业主收取;高层住宅电梯、水泵等运行费按实结算,水费及能耗费由原告每2个月一并向业主收取,业主应自抄表之日起20日内到物业服务中心缴纳;物业管理费缴费时间为每年11月份收取上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每年的5月份收取下半年的物业管理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约定交费时间内按时交费;对物业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物业服务满一年逾期未缴纳者,原告有权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还对委托管理事项、委托管理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在后珠美都雅苑小区有住宅一套,建筑面积88.43平方米,尚欠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物业费1591.74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后珠美都雅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为后珠美都雅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承担给付物业服务费义务。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完善和提升需要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的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实际状况,本院对原告主张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原告没有经过正当的竞选程序入选小区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不合法也不具有效力的意见,缺乏证据证明,其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德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物业费1591.74元;二、驳回原告杭州合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徐德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