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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深漆宝化工有限公司与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深漆宝化工有限公司,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管字第14号原告:成都市深漆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九江街道龙池社区4组。法定代表人:储照芳,总经理。被告: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东三段。法定代表人:周兴华,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市深漆宝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请求将本案移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属本院辖区,且该案系普通民事纠纷,并非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蓝精灵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宇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