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家文与徐闻县嘉盛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徐闻县嘉盛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19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毅培,广东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扬广,广东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闻县嘉盛有限公司,住所地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敬权,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香蕾,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徐闻县嘉盛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徐闻县嘉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及反诉原告嘉盛公司诉反诉被告黄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徐闻县嘉盛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徐闻县嘉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耀奇审 判 员 陈丕芳人民陪审员 王堪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