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吉拿古哈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拿古哈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01号罪犯吉拿古哈,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本院于2010年12月12日作出(2010)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拿古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罪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该犯部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累计2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拿古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拿古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