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与李国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李国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干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兴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际,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李向荣,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上诉人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北劳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并一审诉讼请求。经本院征询被上诉人李国际的意见,李国际不同意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虽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但李国际不同意其申请撤回起诉,对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不准许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