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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文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黔生,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锦宝,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萍,女,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0627。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文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悦华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文兴审判员  陈礼波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娟(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43号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