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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郝朝峰与石玉华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朝峰,石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郝朝峰,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石玉华,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一再终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玉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朝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石玉华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玉华银行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社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玉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