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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礼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088号被执行人周礼军,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关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周礼军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周礼军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0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绮萍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