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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与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474-1号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该镇镇长。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凡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兴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