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云波与被执行人湖南隆安粮油有有限责任公司、熊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云波,湖南隆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熊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谭云波,女,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隆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熊宏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谭云波与被执行人湖南隆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熊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湖南隆安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熊宏平应支付申请人谭云波案款50万元,尚有50万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资产已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对该财产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百度“”